教师的教育权利
10月30日,《中国教育报》以“教育惩戒:一个让教师尴尬的难题”,介绍了一名初中班主任因学生抄作业,而要求“这名女生每天中午必须到办公室来写数学作业,并且罚她做一周的值日”。谁知,这名学生马上对班主任说:“老师,凭什么罚我到办公室写作业,你这是歧视、是体罚。”这位学生的家长也措词强烈:“我的孩子是来接受教育的,你不能对她进行特殊对待,她不是来接受劳动改造的,希望你慎重考虑,撤销对她的处罚。”出现这样的情况,或多或少出乎老师的意料,甚至让教师感到很无奈、很尴尬,甚至有许多委屈,因为教师的满腔热情和对学生的爱心,换来的却是指责!
其实,我们都知道“小树不修不成材”,惩戒在教育当中起着“修剪”功能的道理。但现在的孩子和家长对于老师的惩戒措施极其抵触,不问青红皂白一律视为体罚,常常让教师感到手足无措。而且,现在学校也处于弱势,家长来了往往会先迁就家长的意见,到那时“老师会发现自己很孤立,有理也只能憋在心里。”
众所周知,新加坡是一个经济发达、文明程度很高的国家,但对有些事情的处理也许还不为人知,简直到了令我们国人匪夷所思的地步。曾听说这样一件事:有位美国游客在新加坡旅游时,不慎将口香糖掉落在街路上。如果这事发生在我们国内,实在是不足挂齿,可在新加坡那是相当严重的事情,因为这种行为可处于“鞭刑”。当这位游客得知如此后果后,马上向大使馆汇报并请求免除“鞭刑”的处罚,但新加坡方面没有采纳建议,并告知对方“无论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都将受到惩处”。
其实,新加坡是十分崇尚“儒家思想”的仁爱教育的,可也不得不把惩罚性教育作为治理国家和提高国民素质、文明程度的一种手段,这值得我们借鉴。所以,笔者认为,惩罚也是一种必要教育手段。通过惩罚性教育可以使学生更加明确:越过规则违反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惩罚要有前提,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并不能滥用,更不是目的。所以,在实施惩罚手段时,必须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惩罚要以不伤害学生的人格为前提。这与批评学生一样,教师在用惩罚这种手段教育学生时,既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自信心,又要让学生从中吸取教训,所以,惩罚一定要讲究策略、方法、场合以及惩罚的方式、内容等,切不可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更不能简单为体罚。
二是惩罚这种教育手段不可滥用。既不可对少数学生多次使用,因为次数多了,效果就会失灵,甚至可以增强被惩罚者的“抗药性”;也不能同时惩罚多数学生,否则会容易引起集体抗议而降低教育的效果。
三是惩罚不是目的,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而已。而且,即使要惩罚也要建立在爱的基础上,要让受惩罚的学生明明白白地知道,关爱和严厉、仁慈与惩罚都是为了他们更好的成长和发展。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因此,恰如其分的 “惩罚”是一种教育方式,教师应该有这种教育的权利。
浙江省嘉兴市教育局 闻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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