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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依照我国《宪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的规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性质
本会由全国民办教育家联谊会、北京华夏教育科学研究院、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中国民办教育报刊社、全国民办高校网、全国民办学校网、北京鸿儒伟业教育咨询服务中心等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民教育家协会”,并在香港依法注册,注册号为:35164388-001-12-05-1。
本会的性质是民间社团组织,由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教育工作者,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起来教育社团机构,为非营利性性质,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宗旨
本会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遵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团结海内外华人中一切热心于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提高我国民办教育质量,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服务。
第四条基本任务(业务范围)
1、积极协助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党和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总结积累民办教育在发展中的经验,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接受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服务活动,努力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积极参与宣传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维护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同时要求会员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更多更好地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3、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为民办学校提供相关服务,组织开展民办学校校际之间的信息和办学经验交流活动,推动各地区校际之间的优势互补,不断完善民办教育体制,大力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4、编辑出版报刊、专著和信息资料,开展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学术科研活动,组织评选教育教学科研等优秀成果,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5、促进国内外民办学校间的交往与合作。在港、澳、台胞及海外华人中开辟合作办学的途径和交流经验,协助政府部门利用外资发展民办教育,按照政府有关法规,向海内外热心教育人士募集办学资金,条件成熟后,设立民办教育基金。
6、做好民办学校与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通联工作,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组织和委托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社会监督和评估,真正在政府主管部门和民办教育机构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7、加强与地方民办教育社团组织和民办学校的业务联系。
第五条会员
<一>本会设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1、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取得办学资格的学校,董事长、校长、副校长及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申请注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2、凡热心民办教育事业并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两名会员介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通过本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实际情况,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和要求;
3、优先在本会编辑出版的报纸、刊物、网站和信息资料上发表文章、报道;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学习、访问、参观、旅游等活动的优先权和减免费用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条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通过工作报告选举或罢免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将其正当理由通知会员。
<四>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五>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委;
3、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视工作情况及时召开会议,决定有关重大事情或以电讯方式召开。
<七>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人选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下设办事机构若干,其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罢免。
<八>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民办教育,并有为民办教育做贡献的精神;
2、能正确地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
3、工作负责认真、塌实,为人诚信,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素质高,有开拓创新和领导能力;
4、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直接从事过民办学校的领导工作;
6、任期时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岁。
<九>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十>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十一>本会按照工作需要设立名誉会长和顾问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指导本会工作。
<十二>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本会副理事长(或副秘书长)协助理事长(或秘书长)工作并出色完成其分管的工作。
<十三>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下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出色完成分管的工作;
第七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及个人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做分配奖金等个人性费用;
<四>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查;
<五>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八>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九>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组织审查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条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二>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审计、财政等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经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条附则
<一>本章程经2003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三>本章程自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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